4月1日,国家文物局召开“文物拍卖企业5名以上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论证会”,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政策法规司、中国文物流通学会、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北京文物局、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的负责同志和专家出席。
200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设立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应当有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并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与会专家根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向国家文物局报送的《关于拍卖企业5名以上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专业人员状况的情况汇报》(中拍协[2008]39号)和专家调查研究的基本情况对此条款进行了论证研讨,认为:制定本条款的初衷是为了规范对文物拍卖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但该条款操作性不强,实施5年来,高级文物博物专业人员在文物拍卖专业鉴定工作中未能发挥应有作用,专家建议:
一、国家文物局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专题报告,通过法律程序,取消上述条款。
二、加快对文物拍卖企业专业鉴定人员的培养,认真做好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的培训、考试、认定、评聘和注册年检工作。
三、加强对文物拍卖企业的管理,实行《文物拍卖许可证》年检制度,对违法违规等不符合年检条件的拍卖企业给予撤销《文物拍卖许可证》或责令清理整顿的行政处分。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张延华会长出席论证会,并代表协会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