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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收购成销赃渠道 公安有权拍卖涉嫌赃物
2009-10-27 00:0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昨天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反销赃条例》,于明年11日起开始执行。最引人注目的是《条例》设定的对有赃物嫌疑物品的特别处罚条款。警方认为,这将增加经营者违法成本,以从经济杠杆的工具性来考虑,能够收到规范金属回收机动车维修行业之效。

现状:废品收购成销赃渠道

记者了解到,这项地方性法规的胎动,始于2003年。这一年,国家取消了废旧金属收购、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拆解、机动车维修等行业的前置审批。

而这样导致的是:原来建立在行政许可基础上的相关法律法规就陷于滞后境地,在法律层面,可以理解为针对上述行业出现了管理不到位的真空。省公安厅一名资深警察如此分析。他解释,既然取消了前置审批,那就必须有新的相配套的法规跟上。不然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监管又如何能到位?

事实上,问题就出在这里。记者从一线警务中获知:废旧金属收购等上述诸行业,成为了销售、窝藏赃物的渊源。

针对这种情况,省公安厅经广泛调研,2005年代省政府起草了《广东省反销赃条例》的初稿,报省人大同意列为立法项目。

打击:设立特别处罚条款

在众多的条款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条例》设定的对有赃物嫌疑物品的特别处罚条款。其第20条规定:对铁路、高速公路、电力、水利等生产领域的废旧金属和城市公用设施专用器材,或者承修机动车经营者未进行如实登记、保存有关资料的,经营者又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物品,经公告六个月后,无人主张权利或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公开拍卖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警方认为这是《条例》中的最大亮点,因为它增加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而从取消前置审批的现实出发,加强行业管理成了《条例》的主要方向。《条例》规定,十五日之内必须到所在地派出所备案以加强动态管理。而以前的法规虽有登记要求,但对登记的内容、对象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对如实登记相关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收购日期,以及出售人、委托人的身份证号码或出售单位名称均作具体规定。这将让警方日常管理有可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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